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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关于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8-07-03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对基建、修缮工程(以下统称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维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部教财[2000]16号)、《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所属单位用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银行贷款、捐资或各单位自筹资金等,新建、扩建、改建、装饰、维修、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中有关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目的,是学校加强管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资金合理使用,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所有工程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结算审计;如有需要的,实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  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内容及要求: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的跟踪审计

1、工程项目招标前的跟踪。审查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投资是否纳入学校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是否落实,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2、预算审核。审核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价格、套项及取费是否合理。

3、合同审核。参与审核合同的造价的合理性,并根据有关政策,按照满足学校最大利益原则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供学校洽商及签约部门参考;合同签订生效3日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送审计处备案。

(二)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跟踪审计:

1、隐蔽工程的跟踪。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地基验槽、基础结构、中间结构、竣工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审计处派人参与验收并签字。未经审计验收的隐蔽工程不得封闭,自行封闭的工程不予认可。

2、材料及设备的跟踪。审核主要材料及设备是否按设计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程序进行采购、验收、保管和使用,价格是否合理。采购部门提出拟采用材料的品牌、规格、数量、价格等意见后送审计处,审计处经调查询价后提出反馈意见,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协调定价后备案。

3、工程变更跟踪。审查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了学校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的相关管理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调查、分析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方案,如果属于粗糙、错误等原因造成的,提请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注意保留证据并建议其向设计单位提出索赔。

4、索赔跟踪。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重点跟踪,及时发现问题,协助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预防可能发生的索赔事件;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内容,查阅施工合同、跟踪日记、施工记录、往来文件、会议记录、现场照片等索赔证据,协助有关单位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处理索赔事件;因施工单位的过失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等,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协助有关单位提出反索赔。

5、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工程实施的各个阶段中为跟踪审计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预算审计需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经审批的施工图纸或确定的施工方案及预算等资料;开工前需提供: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开标后标底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等资料;施工阶段需提供:变更批准文件、变更预算书和图纸等资料。

第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内容及要求:

1、审核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选用定额或清单版本是否准确合规,工程量是否真实,价格、套项及取费是否合理;

2、审核结算送审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所报资料不完整、手续不全、字迹不清、签证不明确的审计处不予认可。签证单应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并经过建设单位指定的现场工作人员和部门领导同意盖章认可。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所有的签证单应一次性提交审计处,不规范、不明确和补交的签证单,均为无效签证单,审计处有权拒绝接收。(送审资料清单详见附件4)。

3、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需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报送工程结算送审金额审查后签署意见,填报《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工程结算审计审批表》(见附件5),送审计处审计。

4、政府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招标的工程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其他基建及维修工程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天以内,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送审计处结算审计。

第八条  工程项目一般不采用经费包干合同,对少数适合签订包干的项目,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将有关资料送审计处组织预算审核。未经审核,不得擅自签订工程包干施工合同,违反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均由行为人本人负责。

第九条  校内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总投资10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审计处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预算和结算审计,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跟踪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条  所有基建、修缮项目必须经过审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工作,其审减额超过承包方报送的工程送审造价8%以外部分,由承包方支付审计费用,财务处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招投标办公室、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和签定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该条款。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及时组织审计工作,原则上预算审计在七天以内(大型工程一个月内)、结算审计在一个月内(大型工程三个月内)完成审计任务(不含审计协调时间),提出书面审计报告,并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审计报告经三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审计处要严格按《教肓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及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依据鄂教审[1996]0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学校可从内审审减额中提取3%的经费用于弥补审计办公经费不足及奖励审减有关人员和模范遵守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审计工作流程

2、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流程

3、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工作流程

4、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5、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工程结算审计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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