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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业工业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8-07-03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干部的经济责任,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规范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校属处级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包括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主管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评价鉴证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提出委托建议;领导干部因群众举报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委托建议,经学校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组织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审计委托建议,应出具《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接到审计委托书后,应当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和确定审计方式,认真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财务管理规章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与执行情况;

(六)经济决策和效益情况,有无重大失误;

(七)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有无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八)学校和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九)审计处可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情况、干部任免或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有选择地确定审计内容。

第八条 领导干部任职三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到其他年度。

第九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述职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任期内所做出的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两方面,重点报告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内控制度以及遵守财经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二)财务处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及报表;

(三)任期内本单位有效的财务、物资管理制度;

(四)学校和审计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审计组成员根据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审计方案和审计工作程序,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对第七条的内容实施审计,并写出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范围、方式、时间;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在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内控制度以及遵守财经法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法律、法规依据;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评价,即主要工作业绩、问题以及应负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后30日内向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提交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提交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得延长。

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所在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后5日内向学校领导提出复审。最终以院领导签批的复审意见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组织部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落实与利用。组织部应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任免、考核、表彰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般可与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审计工作互相结合,同时进行;需要单独进行的可另行审计。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审计档案等分别按相关审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有权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对于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建议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一)拒绝提供第十一条所列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视其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应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的。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委托书等资料由审计组整理交审计处档案员存档,审计处保管三年后移交校档案馆存档。抄送给组织部的审计报告应按有关规定进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需审计的领导干部,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调出学校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2、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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