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促进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促进更加合理地分配学校资源,提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鄂财行发〔2016〕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预算执行审计是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和支出预算执行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决算审计是对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内容
第五条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务规划的要求,是否与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规定。
(三)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四)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单位财力的赤字预算,预算是否按程序审批。
(五)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是否经过规定程序审批。
(六)预算经费是否按规定时间足额下达,下达后是否存在不经规定程序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项目间随意调剂使用的情况。
第六条收入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三)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收入、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
(四)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并及时上缴预算收入,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预算收入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行为。
(五)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有无无证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不及时缴入单位法定账户等问题。
(六)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预收、代管经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第七条支出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捐赠与投资支出等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和用途开支,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改变经费用途、突破预算金额等预算外开支行为。
(二)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支出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支出的分类、确认标准、计价办法是否准确,有无账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应收及预付、应收及预收、代管经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账务制度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滥发钱财、损失浪费等行为。
(五)专项资金、代管经费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六)超预算的经费支出及资金审批权限是否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支出结构是否合理,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分析与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绩效。
第八条预算执行结果情况审计内容
(一)收入预算的完成情况如何,各级各类项目实际收入与收入预算的差异及产生的原因。
(二)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如何,各级各类项目实际支出与支出预算的差异及产生的原因。
(三)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在总额和结构上是否平衡,有无赤字。
(四)预算执行的效益情况,重点审计基本支出进度是否与有关事业计划完成的进度相协调,项目支出的效益或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项目立项的预期效果。
(五)各项预算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预算科目和项目的运用及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学校及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尚存哪些管理薄弱环节和内部控制漏洞。
第三章 决算审计内容
第九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报表的编报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及其他财务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条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管理是否安全,运行是否正常,资产变动是否合法合规,资产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以及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抵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预付款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存货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按规定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七)基建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登记入账。
(八)接收捐款和无偿调入的各种资产,是否按财务会计制度登记入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十一条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以及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各项负债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债务是否控制在适当规模,是否存在潜在财务风险。
(五)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的存在、变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或隐瞒长期资产占用、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余额及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使用效益如何。
第十三条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审计内容与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同。
第十四条支出是指学校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和结转自筹基建等,审计的内容与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同。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一)事前参与。即学校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审计处应该参与财务部门预算编制方案的确定,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的情况。
(二)事中审计。审计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收支进度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审计,针对执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后审计。每年年初审计处应对上一年度的预算、决算执行情况进行例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六条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组建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如下备审资料:
(一)预算编制、管理规定、办法和制度以及相关批示文件等。
(二)审查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调整方案,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包括下属单位的上报数据、历史年度预决算数据、对应列支项目明细等。
(三)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相关专项统计调查表等。
(四)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含电子数据)、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六)基本建设预算执行情况有关资料。
(七)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九条审计组在了解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并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风险和具体审计方法,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并送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复核、审定报送校长审批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校领导有明确批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落实、处理,并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按时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校领导有明确批示的,审计处应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