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房春同志任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湖北汽车学院党委组织部关于李房春同志任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我处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14年9月10日起,对李房春同志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担任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及所属单位干部、职工在审计期间可以向审计组或纪委反映情况和意见,并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审计小组组长:马均秦
成员:郑浩凯、杨丽君
审计组联系电话:(0719)8239876
学校纪委联系电话:(0719)8238793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审计处
2014年9月10日